安徽安庆技师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全院教职工工作效率,规范上下班及坐班时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安徽安庆技师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时间
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一到周五为工作日,在工作日学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上下班时间。
上午时间:8:00 —11:30(上第四节课教师上午12点下课)
下午时间:14:00—16:40
每周六、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及考勤办法
1、学校实行指纹考勤制度,教职工每天上下班按时在指纹考勤机上考勤。
2、病、事假要先提交请假条。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书面请假的,也需电话报备,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请假或无合理原因事后打招呼,一
律视为旷工。
3、请假的审批。分管院领导请假由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一天假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院长审批。各部门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
审批,一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4、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按时考勤的,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供书面说明。
5、因停电或考勤机故障无法进行指纹机考勤的,在本部门签到和签退。
6、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各部门将上月因外勤、出差或病事假等原因未能进行指纹机考勤的证明材料汇总后交办公室核对。
三、考勤奖惩
1、迟到或早退的规定。超过上班时间(上午8:00、下午14:00)20分钟以后签到视为迟到;提前下班时间(上午:11:30、下午16:40)超过20分钟签退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当日考勤奖10元,全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五次扣全月考勤奖,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十五次取消年终奖、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事假的规定。对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在编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3、病假的规定。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二天以内写病假条请假,二天以上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条、诊断证明和治疗费用票据,否则按事假处理。病假一天扣考勤奖2元,超过十天扣全部考勤奖。在编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工资照发;病假在二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十年以上的本人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发工资90%,工龄满三十年工资照发。
聘用人员病假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工资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得以虚假手段获取病假,若经发现,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病假。
4、旷工的规定。没有病、事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不到院上班者;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当月旷工一天扣考勤奖100元,二天全部扣除。
四、考勤违纪的处理办法:
1、全月累计迟到或早退八次,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十五次;全月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十个工作日,在编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聘用人员解聘。警告处分时间为六个月,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达二十次,全月累计旷工七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十五个工作日给予记过处分,记过处分时间为十二个月,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3、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达二十五次,全月累计旷工十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二十个工作日给予记大过处分,记大过处分时间为十八个月,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达三十次,全月累计旷工达十二个工作日,全年累计旷工达二十五个工作日,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处分时间为二十四个月,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档次,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5、在编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各种假别
1、丧假。教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不超过五天。异地奔丧的可酌情根据路程远近给予假期。假期工资照发。
2、婚假。教职工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婚假,不享晚婚假。婚假包括法定假和公休假。
3、生育假。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比法定婚
龄推迟4年以上初育),产假在90天的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
流产、引产的,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在休产假时,教员工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以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假含法定假和公休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女职工,每天给予一小时哺乳时间。不安排夜间值班。
5、工伤假。因工伤休假,视为上班。
六、本规定自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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