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和《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6〕12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精神,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经研究,决定在技工院校设置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现将《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和《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6日
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工教育教师队伍,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规定,结合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中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师德高尚。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及任期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五条 计算机、职称外语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职称外语按《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满足规定学时要求。
第三章 正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受聘技工院校高级讲师满1年;
(二)累计2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第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条件。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教学水平高超,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优良。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水平,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三)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能运用有关理论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四)具有教学管理或科研管理能力,能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指导高级讲师、讲师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五)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技师班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
(六)专任教师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兼任教学的管理人员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少于80学时),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获“优秀”等次不少于3次。
第八条 专业技能条件。
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以上:
(一)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课题研究1项,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2项,并通过验收或结题。
(二)获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
(三)指导的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国家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1项,或获省级竞赛二等奖2项以上。
(四)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入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五)主持过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或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
(六)被评为省级以上技工院校专业带头人。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高水平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二)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主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各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合著的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四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其中受聘技工院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1年。
(二)累计3年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解决本行业复杂、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先进生产设备的操作,具有较高的生产工艺设计水平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成绩卓著。
(二)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成绩显著。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技工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四)具有指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开展新技术应用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成果突出。
(五)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技师班的实习指导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技能指导工作。
(六)专任教师学期平均课时量在不少于180学时(兼任教学的管理人员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少于80学时),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获“优秀”等次不少于3次。
(七)全面了解本专业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具备承担技师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能力。
第十三条 专业技能条件。
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两项以上:
(一)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前三名)或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实验2项(前二名),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二)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中,提出创新建议,并在实践中应用;或主持开发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新工艺,在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推动了生产实习教学的开展。
(三)主持两个以上实习项目的研究工作,所开发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获得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四)本人参加技能竞赛,获国家一类大赛个人前8名,或获省级一类大赛个人前3名。
(五)指导的学生参加技能竞赛,获国家二类以上竞赛三等奖1项,或获省级竞赛二等奖2项以上。
(六)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入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七)主持过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或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
(八)参与学校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现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及1篇本专业教学研究类论文。
(二)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教材2部,其中至少有一部教材是主编(每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以上),或出版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论文论著等均指担任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后所取得,申报者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均为周年。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指“学历”必须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如果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可以通过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国家如有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等相关文件出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据《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技工院校中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事业单位性质的技工院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核定的教师岗位职数内评审。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标准、全面衡量,注重能力、突出业绩的原则,实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会”),负责实施评审工作。省高评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收集审核、评审会组织筹备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要求按照《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应按个人申报、院校推荐、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高评会评审表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核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人需向所在技工院校填写提交《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论文著作相似性鉴定结果等申报材料。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结合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情况、现实表现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岗位空缺职数内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应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省高评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高评会办公室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评审规则建立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评委库,并按有关规定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组建年度省高评会。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论文著作鉴定。省高评会办公室统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进行匿名鉴定,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二)组织答辩。省高评会采用现场答辩或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围绕申报人的能力、业绩、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教育教学水平鉴定。
(三)学科组评议。省高评会组织召开年度评审会,成立职业(工种)学科评议组,分类审阅申报材料,并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四)省高评会表决。省高评会听取职业(工种)学科评议组评议情况汇报,经充分讨论、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数达到实到评委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审核。省高评会评审结果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报人参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申报人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申报人从次年起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